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永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6035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23日21时0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吴明亮、李传波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刘永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FC2588的小型轿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刘永,刘永使用搭顺出行打车软件接单,从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搭载1名乘客去往信阳师范学院,订单已生成,乘客取消订单未显示费用。执法人员核实相关证件时,驾驶员刘永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刘永涉嫌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5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