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潘富银
行政相对人类别:
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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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信罚字[2023]第06045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轻微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06月09日15时50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耀、霍善龙依法在平桥大道东段处实施行政检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潘富银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鄂CK9599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潘富银,从华新水泥装载石粉运往申辉市政,没有采取毡盖篷布的措施。经调查核实潘富银实施了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000
罚款金额(万元):
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2
处罚机关: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561022728W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