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法律依据 | 裁量标准 | 责任单位 | 防控措施 |
1 | 货物源头企业 | 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及监控设备;未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为货车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拒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拒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高风险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定期巡查源头企业,查阅相关制度与信息登记情况。 |
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高风险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严格落实巡查、抽查监管模式,强化源头管控。 | ||
2 | 货物运输企业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中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信阳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中风险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 低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信阳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 ||
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转让、出租、涂改、伪造《道路运输证》; | 高风险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 ||
车辆驾驶员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风险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查力度。 | ||
强行招揽货物;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风险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 ||
3 | 客运企业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高风险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内容略) |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信阳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宣传和路面巡检力度。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 中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信阳市公共交通和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对运输企业进行警示宣传教育,提升企业经营者守法经营观念;加强路面巡查。 | ||
客运车辆驾驶员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风险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①加强法律法规学习;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③ 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低风险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 ①加强法律法规学习;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③ 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 ||
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 中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①加强法律法规学习;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③ 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
5 | 出租汽车行业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高风险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八条 | 1、一年内初次违法行为的;2、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3、一年内第三次违法行为的;4、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被举报、媒体曝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阻挠执法等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①加强法律法规学习;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③ 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