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地址:信阳市浉河北路中段
网站标识码:4115000050 豫公网安备 41159002000048号 豫ICP备18031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信阳市浉河北路中段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6-6261299
传真电话:0376-6588626
通讯地址:信阳市浉河北路中段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4000
电子邮箱:xysjtj2016@126.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
1.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等;
2.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交通运输规章;
3.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局机关制定的交通运输规划及相关政策;
5.局机关制定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6.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8.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行政强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9.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行政确认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10.根据市财政局对预算、决算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开本部门(含局机关、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情况;
11.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12.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13.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1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16.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17.行业精神文明、交通运输文化建设情况;
18.交通运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19.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信息及注册管理信息;
20.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交通运输行业政策的意见征求方案;
21.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2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jtysj.xinyang.gov.cn/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微信公众号“信阳交通”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相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邮政寄送。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信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信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版《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二)申请的处理
1.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③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④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⑥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⑧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⑩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⑪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的答复。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不予公开范围:
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③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④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